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3)
职务:xxx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注:集乐商标的代理机构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一号楼606室
评审请求:
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zc8048562bh1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商标局驳回“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在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拨浪鼓(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玩具小屋、活动玩具、长毛绒玩具、拼图玩具、智能玩具”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表示不服,现委托我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复审。请求撤销本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商标“集乐+ chocollect+图形”的驳回理由是商标图形部分与潍坊市寒亭区寒亭天成风筝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26162号飞鸢商标及图形近似,然事实上,“集乐”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在实际使用中也不至引导相关公众误认。依据商标法之相关规定,代理人根据客观事实提出以下观点,供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时予以考虑。
相关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一、“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由文字、英文和图形三部分构成,无论是从该商标的部分考虑亦或是出于整体考虑,该商标与引证商标都不构成近似,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
1、申请人申请商标的中文名为“集乐”,英文名为“chocollect”这显然与被引证的商标“飞鸢”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不构成近似。
2、对于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是否与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分析如下:
图一:被引证商标
图二:申请人商标
上述图片来自中国商标网
(1)从图一与图二的比较可知,两图形在整体上并不近似,更不相同。
(2)申请人商标图形的来源:该商标图形源于中国古代小篆“乐”字,申请人通过长期的构思,终于精巧将该文字图形化。(见下图:)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该图像的构图、整体外观还是该图形的含义上,并不与被引证商标相近似。
综上所述,该商标的文字部分与被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不构成近似;该商标的图形部分与被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此外,申请人申请的“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与被引证商标在整体上不近似,更不相同。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二、被申请人申请该商标之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并且在申请人的宣传下该商标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商标局如驳回该商标的申请将对该企业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公司在该品牌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被浪费,另一方面也将丧失众多辛苦积累的客户,更加糟糕的是企业可能会因为该商标的驳回而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