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8)
四、原审法院涉嫌枉法裁判,应依法抗诉再审改判
申请人依法申请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但被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一直依法维权应依法支持申请人诉求的情况下,却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行政诉讼原审法官的行为明显是官官相护、枉法裁判渎职侵权。
依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款的规定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原审法官的枉法裁判罪的责任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因此,原审法官明显构成枉法裁判,应该依法抗诉再审改判。
综合以上所述,涉案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王光顺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责任;被申请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应依法查处;行政诉讼原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应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为此,恳请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此致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樊永正
20xx年2月8日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台市海丰鹏程肉制品厂,住所地东台市海丰镇薛舍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薛冬旭,厂长,联系电话:13816041298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51063183。
被抗诉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台市台城海盐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仲晨,局长。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何步林,男,20xx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海丰镇苏何村一组。
抗诉申请事由:抗诉申请人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1日作出的(20xx)东行初字第0017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2日作出的(20xx)盐行终字第0054号行政判决书和(20xx)盐行监字第000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特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xx)东行初字第0017号、(20xx)盐行终字第0054号行政判决和(20xx)盐行监字第000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发回重审并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