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4)

时间: 03-20 作者:李昊 栏目:申请书

根据中办法[20xx]6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复查平反的人,要认真做好消除影响工作。胡希望政府、法院,满足胡的精神要求,使胡的亲人(不管是死去,还是活着的)得到心灵的安慰,特别是让那些同情、支持、帮助过胡的长辈、亲属、朋友、同学,让他们得到宽慰的解脱。

无论根据文革文件,或根据现行文件(如20xx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

故要求:为达到“澄清性质、消除影响”,敬请原法院公告判决书。

1、由于胡的同学有的远在海外,故要求公告判决书的媒体,必须具有海外版的全国性媒体;

2、胡在山东工作、生活近40年,是胡的第二故乡,由于冤案,给胡人格、名誉,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要求在山东省级媒体及泰安市或本企业的海化报(山东海化集团主办)分别公告判决书,以“澄清性质、消除影响”或赔礼道谦。

(三)要求因三十五年精神伤害的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三十五年,来国家对胡春生的侵害不能简单套用文革文件,胡的冤案本应在八十年代解决,但因法院在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一拖即是二十五年,胡的一生最美好的前途被彻底葬送了,再套用前八十年代的文件处理善后,有失公允。

胡春生申请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基于职务侵权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特别在20xx年6-8月对胡的刑讯逼供,造成胡的永不磨灭的肉体、精神伤害,属于一种积极的职务侵权行为(滥用职权)。职务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

原判与精神损害,显然存在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所以胡春生要求精神抚慰金,亦是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制精髓的。

二、身体伤害的经济补偿,即医疗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xx年1月2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20xx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试行)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职权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

根据中办发[20xx]6号文,对文革中冤假错案在经济上补偿,对高级知识分子优先解决的要求,即人性化的落实政策,不能人性化落实政策,是对人权入宪原则的亵渎。

20xx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中,将第33条原文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人性化落实政策或获得人性化国家补偿的宪法人权基础,特别对胡这样的老年人,能够尊严地生存生活,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人性尊严的追求。

20xx年4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来函中,认为:“鉴于胡春生同志几十年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及其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及现在生活困难等情由,我部希望你们就有关福利,特别是住房分配,公费医疗及保险等方面给以照顾”。

(一)具体伤害及治疗

1、心脏病治疗及其费用

山东省省立医院,李秀芹主任医师要求住院,押金1万元。(见证明材料4-1)

且愈发愈严重的心脏病,抢救费用将成倍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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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