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3)
由一个县办集体制小厂,一跃成为泰安市十大经济支柱企业(20xx年),曾为宁阳县第一利税大户,20xx年国家统计局授予我企业为中国500家最大化学工业企业称号。泰安创汇额第二位。
然而飞来的20xx年横祸,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至今沥沥在目。
(一)精神损害事实
1、20xx年国家专政机关对胡的刑讯逼供,造成了精神上极大地伤害,参见前申诉材料,尤其不能忍受的是,这种精神伤害波及到胡的亲人。
胡自己被屈打成招后,胡的母亲(当时已是七十岁的老人),也被卷入旋涡中,没白没黑地、无事生非地被叫到派出所、居委会,威胁利诱,无所不用其极,甚至那个公安员,击打胡母的脸,用手狠拍
她的胸膛┅…,胡母(王荣)以后得了心口疼病,犯病时不省人事,醒后泪流满面,并说,都是胡这个不肖子孙惹得祸,受此奇耻大辱,母亲晚年精神生活抑郁寡欢,虽然其生活条件至少在中等以上,儿女们也很孝顺,但她常穿破烂不堪的衣服,常去菜场拾烂菜度日,过着一种近似乞丐似的生活(居委会常找到胡,反说胡不孝顺,让其母过着近似五保老太的生活),究其原因,她是精神上受到刺激或打击造成的。
母亲的反常也深深刺伤了胡的心,胡母临死前,最后一声无奈地叹息,胡春生至今难忘。
胡觉得对不起他的母亲,对死去母亲怀着永世难忘的内疚,胡要求法院为胡登报平反,以还愿九泉之下母亲的在天之愿。
2、胡的前妻小潘,因胡的反革命罪的精神恐怖及未得到应有的公正地救助,在生孩子中,母子双亡(20xx年10月)。
小潘系共青团员,妇女队长(小队),身体素质好,生孩子前身体亦好,但在医院里却死于非命。
胡当时是山东省宁阳县磁窑木器厂职工(20xx年底,胡刑满释放后当工人),胡当时告之医院,若有生孩子大药费,单位上可以担保,但由于当时对胡的反革命身份的鄙视(当地因大学生反革命,仅胡一人,故方园几十里内皆知胡春生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前妻小潘生孩子中,没有公正的救助(流血而不给输血)导致惨剧发生。
这个姑娘老实厚道,明知胡是反革命,却待胡很好。
胡至今孜孜不忘记前妻的音容笑貌,那不仅是初恋的纯情,更是一种纯真才有的圣洁,以及全部生命的投入。
一个人也许只能有一次这样的童真,一旦破碎,永难复生。
小潘死后,她的姐姐一直瞒着她那年迈的母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的老母亲(年愈古稀),得知此事后,不到多时便死去… …
胡一直觉得对不起她们母女二人……
胡一直觉得此生此世的内疚,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
3、 胡的第二个妻子王世春其实是骗来的。
因当第一个妻子死后,别人替胡介绍了好几个,且都是农村的女孩,都因胡明白告之,自已曾是个反革命,被判过五年刑,皆以此告吹。
所以未再告知王世春上述此话后,他们俩结合了。
新婚不久,胡的坐过5年牢事,很快被知道,她多次要求与胡离婚。
因王世春当时是农村生产队的妇女队长、共青团员,正积极要求入党,嫁给胡这个反革命罪犯,等于葬送她的一辈子政治前途。
她与胡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在当时文革思想,尚禁锢着人们头脑的时候,反革命罪是十恶不赦的,刺激了她的神经,产生了脑电图不正常,经医生诊断为癫痫病。
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总算减轻了症状,但落下了神经性头痛的顽疾,由此造成心脏病、肾虚、浮肿病等。
(二)具体诉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