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群教活动心得体会(6)

时间: 03-17 作者:王雯雯 栏目:心得体会

1、要不断学习。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仅要学政治、学法律、学业务,也要学英模、学典型。孔繁森、任长霞、杨大兰这些英模人物,是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镜子,给我们树立了学习的典范。就我个人而言,我想学孔繁森,组织上不会派我去西藏;我想学任长霞,组织上不会让我当公安局长;我想学杨大兰,碰不到抢银行的,当不了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英雄。但我可以学他们的精神、学他们的作风,把本职工作做好,为人民执好法、收好费、服好务。

2、要换位思考。作为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我接待过群众来办事,也到外部门办过事,切身感受过“遭白眼”、“遇刁难”、“生冷硬”,人民群众反映有些政府机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一点也不冤枉。我们的工资来自于纳税人,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的“爹妈”。常言道:“做事先做人”,“爹妈”来办事,理应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起个身、让个座、递杯茶,这起码的礼节,不仅没做到,反而白眼“爹妈”、刁难“爹妈”,让人民群众心寒齿冷。我们能坐上机关的位置,风吹不着,雨淋不着,代表国家、政府做点事,并不说明我们能力有多强。有些机关工作人员,脑不会想、嘴不会说、手不会写,只是机运比别人好。别人如坐上同样的位置,工作能力未必比我们差。

3、要廉洁从政。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打铁还需自身硬。要自觉遵守中央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能认为反腐败只是领导的事、当官的事,与我们普通工作人员无关。普通工作人员虽然级别不高,权力有限,但腐败的危害性同样不小,也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对水政监察人员来说,就是要杜绝“吃、拿、卡、要”。

二、怎样“正衣冠”

生活中,我们外出赴宴、聚会等等,比较注重自身形象,西装革履,皮鞋铮亮,临出门时不忘正正衣冠,既体现了对他人的尊重,也增强了自信,是值得肯定的。但这一良好作风没有带到工作中,存在讲面子不讲规矩、讲关系不讲原则、讲索取不讲奉献等问题,必须加以改正。

1、要端正理念。自觉宣传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凡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端正执法理念,不以罚款、创收为目的,更不能“钓鱼执法”。网上报道的上海、陕西有关部门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钓鱼执法”案例,按罚款提成。少数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引诱守法公民“违法”,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了政府形象。这些案例虽然没有发生在水利部门,但我们也要自警、自省。当事人在河道、湖泊、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子、筑坝拦汊,打造采砂船舶,投资较大,处理不好,就会危及社会稳定。我们执法人员要变事后处罚为事前巡查,执法关口前移,把水事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违法成本、行政成本、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要敬畏法律。执行政策法规要不变形,不走样,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在越位的地方回位,缺位的地方补位,错位的地方正位。所谓“不越位”,就是不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如《水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就不能突破十万元的上限和两万元的下限;所谓“不缺位”,要依法查处非法采砂、非法取水、拒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的,要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所谓“不错位”,就是不能乱作为。以查处长江运砂船为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的复函》(国法函〔2002〕238号)规定:“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在长江上行驶的运输船舶载有河砂,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依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此条对执法范围规定的非常明确,用分号区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执法主体毫无疑问是水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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