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申请书

时间: 03-14 作者:申一鹏 栏目:申请书
中止诉讼申请书一:中止诉讼申请书

中 止 诉 讼 申 请 书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宣州区xx乡xx社区xx组,联系电话:13731xxxxx;

被申请人:张xx(系申请人之女),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宣州区xxxxx;

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严xx(系申请人前妻),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恳请贵院对(2011)x民一初字第xx号z张xx诉张xx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止审理,待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抚养纠纷一案审理结束再恢复本案诉讼程序。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审理,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在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后,就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负担进行了变更并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纠纷是基于扶养纠纷而产生的,在抚养纠纷未解决之前不宜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抚养纠纷民事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避免一个司法机关对同一事实认定不一致,所做出的裁决相互矛盾及其他影响司法权威情形的发生。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之规定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抚养纠纷审理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

宣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中止诉讼申请书二:中止诉讼申请书(492字)

申请人(上诉人):咸阳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司董事长

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20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因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应依法中止诉讼。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9月6日公证送达解除了20xx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诉至渭城区人民发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贵院受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恳请贵院依照民诉法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

二0xx年x月x日


中止诉讼申请书三:中止诉讼申请书(771字)

申请人(上诉人): 四川省x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x,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电话:13778888898

请求事项:申请人四川省xxx化工有限公司因与重庆xxx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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