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购买土地协议书

时间: 12-17 作者:岑鑫 栏目:信函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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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伙宗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同意,就合伙购地,及以后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或土地的保值增值的经营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人共同出资购得峰口镇坨建村土地26.06亩(具体位置见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

1.出资额以各人实际投入为准。

2.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以自己的出资额承担民事责任。

3.如以后从事经营开发活动或土地性质变更需再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另行确定再次出资额。

第五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人的权利

1.推举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以对全体合伙人共同达成的协议为原则

(1)对外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六条入伙,退伙

1.现有的合伙人为原始出资合伙人,如因经营开发活动需要吸收新的合伙人需经现有原始合伙人大会通过后方可进行,二级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另行协商确定。

2.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如提前退伙,应出具书面退伙申请,经合伙人大会通过后方可进行。不得私自将所属股权转让他人。

3.合伙人内部有优先受让权。具体价格随行就市,共同协商。

4.合伙经营的开支需经合伙人大会确定后方得开支。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合伙人私自转让所属股权。

3.合伙人不得私自以股权做抵押贷款或变现。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承担。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者,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比例承担。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上诉法院。

第九条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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