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时间: 10-14 作者:郑秋萍 栏目:信函

合伙人(1):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2):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鉴于,双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安雅琴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琴行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以琴动人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相关琴行产品与服务门店名:安雅琴行主要经营地址:中山市西区升华路15号世家花园1卡F001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共xx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元。合伙人xx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元。

备注:所出的资金为共同平均承担(各50%),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根共同协商,合伙人xx占比例为合伙人xx占比例为xx。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双方共同平均承担债务(各50%)

第六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二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签署时间:

需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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