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医疗期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20XX]479号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医疗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医疗期限
1、甲方根据乙方本人的社会工作年限及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经核准确定,乙方的最长医疗期为月,该自年月日起计算,截止至乙方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
2、在医疗期内,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及假条,逾期不交的,公司将视为其医疗终结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乙方应到岗上班,如未经批准不到岗上班的,甲方将按照旷工处理。
第二条劳动报酬
1、在扣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后,甲方依法按月支付乙方医疗期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
日,发薪方法由甲方决定。
第三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医疗期内,甲方将继续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2、医疗期内,除上述医疗期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其他福利。
第四条注意事项
1、甲方如发现乙方在医疗期内,从事其他有偿或无偿的工作的,可即时解除本协议及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并可要求乙方对为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一旦发现乙方提交甲方的诊断证明及假条存在谎报或虚假现象的,本协议将即时解除,甲方将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
3、乙方在患病医疗期期间,仍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其他
1、如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发生的组织机构变更或其他重大客观事项变更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做相应的变更,且承认本协议内容继续有效,直至本协议期满为止。
2、本协议因医疗期届满而终止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到劳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乙方拒绝鉴定的,不影响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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