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办案小结

时间: 11-05 作者:刘刚 栏目:总结

我方当事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顺利结案。本案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开庭也非常顺利。

本案中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我为其出具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财产保全担保书,并为其办理了财产保全。这次办案中发现法律学习与实践中的区别,在学习法学专业的过程中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等,但是法院是实际办案中一般并不受理诉前财产财产保全,于是本案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是先立案,之后向办案法官办理了保全手续。

本案肇事车主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目前国内大部分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都是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并没有规定分项责任限额,即被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保险公司负有在总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义务。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车主承担。法院此举是真正的为普通老百姓着想,为弱势群体着想,本人积极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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