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普法领导讲话稿(6)
时间: 05-29
作者:董明灿
栏目:演讲稿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三十四条指出: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轻则送工读学校,重则治安处罚或收容教养或劳动教养,即送少年管教所。16周岁以上的,可能还要受到刑法处罚。
当 前,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消除各类影响校园及周边安全的突发隐患和问题,为国庆60周年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省 公安厅、省教育厅、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已作出统一部署,从现在起至10月底,在全省各学校开展“防盗抢、防诈骗、防管制刀具进校园”专项行动。希望同学们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是禁毒法方面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要向同学们宣传禁毒法方 面的相关知识,是因为禁毒不仅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而且在中国有蔓延的趋势,更可怕的是在有的省份已发现有在校的中学生涉毒。据国家禁毒委数据,目前我国 发现的吸食海洛因人员年龄最低的仅8岁,最小的贩毒人员仅7岁。而一日沾毒,会长期想毒,要终生戒毒。青少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好奇心理驱 使,二是家庭环境影响,三是个人交友不慎,四是精神空虚所致。而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心 理发育的关键时期,吸食毒品,使青少年身心健康遭受到极大的摧残。吸食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极易成瘾,使青少年生理机能严重受损、免疫力被破坏,丧失了学习和 工作的能力。二是引发刑事犯罪,三是传染多种疾病,四是导致家破人亡,五是消耗巨额财富。据联合国禁毒署统计,全世界每年因吸食毒品而死亡的人数高达10 万人,因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约1000万人。所以我们要积极创建“无毒校园”,同学们更是要坚决抵制毒品的诱惑。
下面,我把禁毒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向同学们作一介绍: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