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方案(5)

时间: 04-09 作者:陈文样 栏目:方案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八)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九)供应商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十)询价程序和成交标准;
  
(十一)询价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十二)供应商报价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采购项目需要确定品牌的,应当推荐三种以上不同的品牌,并在前款第(六)、(七)、(八)项中分别对推荐的品牌的货物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的档次应当为同等档次。
  
询价文件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个)。
  
第十一条  询价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询价文件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询价文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第十二条  询价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
  
第十三条  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为供应商必须满足的事项,且不能与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
  
第十四条  采购执行机构制定询价文件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5日以上。
  
第二节  询价公告
  
第十五条  询价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询价公告。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参加询价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三)供应商报名和采购执行机构提供询价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
  
(四)供应商交纳询价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五)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询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询价公告的发布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上。
  
供应商报名时间应当保证2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条  询价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询价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
  
询价公告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1日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如果时间不够的,应当延长询价公告时间。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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