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督导评估方案(12)

时间: 04-09 作者:龚涤凡 栏目:方案
b=(b1+b2+b3)×100
  
具体各中小学教育产出赋分依据全镇各中小学教育产出平均值,达到平均值70分,高于平均值每一个位次加2分,低于平均值每一个位次减2分。
  
⑶办学效益(t)
  
t=b/a
  
具体各中小学办学效益赋分依照全镇中小学办学效益平均值,达到平均值70分,高于平均值每一个位次加5分,120分封顶,低于平均值每一个位次扣2分。
  
通过对定量、定性结果综合分析,进行综合评定,将各中小学的基础情况考虑在内,划分等级。
  
七、结果运用
  
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意见》中提出:督导评估结果应成为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的依据,成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决策及考察干部和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为此,对各中小学发展性评价结果将做如下处理:
  
1、建立通告制度。印发《督导评估报告》至各考评学校,同时报送镇党委政府和县教育局,条件成熟时将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2、建立回访制度。对于《督导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中心校将组织督导组定期到有关考评学校开展跟踪督查和问效。
  
3、建立奖惩制度。中心校将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实施以下奖惩:
  
⑴学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学区内学校申报各类示范(特色)学校的重要依据。
  
⑵评估结果与校长个人年度考核的等级挂钩;并作为表彰、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同时作为校长和其他管理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⑶中心校对于每年综合积分达到优秀等级的中小学(约五名)授予学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奖”奖牌,授予中小学校长“优秀校长”证书;对于综合积分处于合格等级以上且位次上升的(约五名)中小学校授予学年度工作“进步奖”奖牌;对于获奖单位和个人,中心校将颁发一定的奖金,并在下年有关资金、项目等教育资源配置方面予以优先争取。
  
⑷对于综合积分为不合格等级的学校,第一年通过帮助指导限期整改提高,第二年列入“重点管理校”,亮黄牌警告;第三年通报批评并将考评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教育主管部门。
  
4、实施“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获奖资格:
  
⑴出现导致师生死亡的责任安全事故。
  
⑵出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办学行为或从教行为。
  
⑶教职工犯刑事案件。
  
⑷学生受到劳教以上处罚。
  
⑸职业高中招生任务完成处于全县后位的中学。
  
八、解释权
  
本《督导评估方案》各项具体条款由督导评估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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