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语教师培训计划(5)
时间: 03-05
作者:刘汉周
栏目:工作计划
(3)面试和测试。2011年7月中下旬,教育厅组织专家赴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展初审合格教师的面试、测试及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另行通知)。专家组由3-5名成员组成,各地另需选派2名具有双语教师培训管理经验的当地专家参加专家组工作。
(4)公示和录取。专家组根据面试、测试及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训学员名单(原则上按1:1比例确定)后进行为期3天的公式,公示结果报教育厅。教育厅根据专家组确定的参训学员公示结果录取参训学员。
参训学员选拔具体工作详见《自治区学前及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参训选拔办法》(新教师〔2010〕6号)。
(三)上报材料要求
1.地州教育局初审材料。各县(市、区)教育局向各地(州、市)教育局报送材料时,要同时上报推荐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地(州、市)教育局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地(州、市)教育局公章留存上报,其原件应退还各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也应将原件及时返还本人,以免丢失。
2.教育厅复审材料。各地(州、市)教育局根据《治区学前及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参训选拔办法》完成初选任务后,需将推荐参训学员汇总表(附件8、9)、登记表(附件10)以及推荐参训学员的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中任教学科用拉丁字母和数字表述的,由县(区)、地(州)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含第一学历)、政审表(附件11)、2010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单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体检表原件,用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请各地严把资格审查关,报送材料中,附件8、9、10、11有关内容不得漏填),同时将电子版(excel格式)发szglc@126.com,教育厅将根据所报材料进行复审。上报材料(附件10、11)中的签字部分须有本人签字或加盖手写体印章,不得加盖普通类私人用章,需加盖公章栏的不得漏盖。不按要求上报材料的,材料将不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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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训学员结业考核
参训学员培训期满,需参加教育厅组织的专家对其汉语授课能力考核和培训院校组织的其它考核。考核办法分别详见《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培训结业学员汉语授课能力考核办法》(新教师〔2010〕9号)、《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修订稿)》(新教师〔2010〕4号)。参训学员达到培训考核标准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并计入本人继续教育学时,可视为本管理周期内继续教育合格。参训学员在培训期满由于考试成绩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可补发结业证书,逾期不再补发。
七、培训费用
(一)参训学员费用。参训学员一年的人均培训经费为6600元,其中,培训费3600元/人/年、住宿费1000元/人/年、教材费400元/人/年、交通费600元/人/年、伙食补助费1000元/人/年,费用由负责培训的院校从自治区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开支。其中3600元培训费含教师实习实践费用;1000元住宿费中含被褥费用;400元教材费由培训院校为教师选购教材;600元交通费作为参训学员一年一趟往返程交通补助费用(限火车硬卧或长途汽车),由培训院校负责实报实销;1000元伙食补助费由培训院校负责按每月100元、每年10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培训院校不得再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参训期间,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在原工作单位不变,由原单位承担。
(二)费用下达及管理。为确保培训工程顺利进行,各培训院校能够开展正常的教学工作,教育厅已将两年的培训经费一次性下达。如培训院校未能如期完成的培训计划,为了避免国家专项培训经费的浪费,要将未完成的计划的相应经费由培训院校结转至下学期继续使用。请各培训院校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按照经费开支标准,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公示和录取。专家组根据面试、测试及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训学员名单(原则上按1:1比例确定)后进行为期3天的公式,公示结果报教育厅。教育厅根据专家组确定的参训学员公示结果录取参训学员。
参训学员选拔具体工作详见《自治区学前及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参训选拔办法》(新教师〔2010〕6号)。
(三)上报材料要求
1.地州教育局初审材料。各县(市、区)教育局向各地(州、市)教育局报送材料时,要同时上报推荐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地(州、市)教育局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地(州、市)教育局公章留存上报,其原件应退还各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也应将原件及时返还本人,以免丢失。
2.教育厅复审材料。各地(州、市)教育局根据《治区学前及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参训选拔办法》完成初选任务后,需将推荐参训学员汇总表(附件8、9)、登记表(附件10)以及推荐参训学员的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中任教学科用拉丁字母和数字表述的,由县(区)、地(州)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含第一学历)、政审表(附件11)、2010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单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体检表原件,用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请各地严把资格审查关,报送材料中,附件8、9、10、11有关内容不得漏填),同时将电子版(excel格式)发szglc@126.com,教育厅将根据所报材料进行复审。上报材料(附件10、11)中的签字部分须有本人签字或加盖手写体印章,不得加盖普通类私人用章,需加盖公章栏的不得漏盖。不按要求上报材料的,材料将不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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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训学员结业考核
参训学员培训期满,需参加教育厅组织的专家对其汉语授课能力考核和培训院校组织的其它考核。考核办法分别详见《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培训结业学员汉语授课能力考核办法》(新教师〔2010〕9号)、《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修订稿)》(新教师〔2010〕4号)。参训学员达到培训考核标准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并计入本人继续教育学时,可视为本管理周期内继续教育合格。参训学员在培训期满由于考试成绩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可补发结业证书,逾期不再补发。
七、培训费用
(一)参训学员费用。参训学员一年的人均培训经费为6600元,其中,培训费3600元/人/年、住宿费1000元/人/年、教材费400元/人/年、交通费600元/人/年、伙食补助费1000元/人/年,费用由负责培训的院校从自治区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开支。其中3600元培训费含教师实习实践费用;1000元住宿费中含被褥费用;400元教材费由培训院校为教师选购教材;600元交通费作为参训学员一年一趟往返程交通补助费用(限火车硬卧或长途汽车),由培训院校负责实报实销;1000元伙食补助费由培训院校负责按每月100元、每年10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培训院校不得再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参训期间,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在原工作单位不变,由原单位承担。
(二)费用下达及管理。为确保培训工程顺利进行,各培训院校能够开展正常的教学工作,教育厅已将两年的培训经费一次性下达。如培训院校未能如期完成的培训计划,为了避免国家专项培训经费的浪费,要将未完成的计划的相应经费由培训院校结转至下学期继续使用。请各培训院校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按照经费开支标准,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