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方案(10)

时间: 03-28 作者:侯扬波 栏目:方案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签订合同的部门应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不认真履约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具体方式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集中采购合同不得采用未经公司财务部门批准的付款方式。集中采购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或授权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统一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集中采购办公室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四:集中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办法。

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范围由总行根据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 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建立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条 集中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 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采购单位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研究审定对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管委会由主管会计财务的行长(主任等)负责,成员由办公、会计财务、法律事务、集中采购中心、科技、后勤、内审、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门。

第十条 总行会计财务司是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制度、办法;

(二)拟订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

(三)汇总编制人民银行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审核总行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

(五)组织协调总行各部门集中采购事项;

(六)管理总行评审人员库;

(七)组织集中采购业务培训;

(八)向财政部申报有关集中采购审批事项;

(九)受理采购投诉;

(十)监督、管理、检查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集中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总行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组织实施总行集中采购项目;

(二)实施人民银行系统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

(三)组织实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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