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节能减排方案(10)

时间: 03-27 作者:周书婳 栏目:方案
  
实施脱硫电厂优先上网和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适时出台居民生活垃圾收费政策。
  
(二十二)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
    
市、区县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和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发挥政府各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筑交通节能、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制定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倾斜力度。“十一五”期间,全市环保投入保持在相当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3%的水平。政府环保投入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水资源使用、保护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保护的支持政策,探索污染排放总量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研究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措施。吸引和鼓励企业、社会增加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二十三)落实和细化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
    
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大节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有关政策。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推动金融、节能、环保、征信等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八、加强立法和标准建设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按照法定程序,加快《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修订及制定。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方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修订。开展上海市工业区环境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立法调研。
  
(二十五)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
    
抓紧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产品、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和各类民用建筑能耗标准定额。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重点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适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加快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对国家尚未制定出台能耗标准的行业和能效标准的产品,由市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地方性标准。加快制定钢铁、石化和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等一批地方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
    
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实施远程监控。对新建项目的审批及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等环节加强节能监察。以工业区污水治理为重点,加大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和试生产期间污染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组织开展直排河道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对烟囱冒黑烟进行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和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并继续曝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公布违法企业名单,有效打击不法排污企业。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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