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方案(13)

时间: 03-14 作者:张维友 栏目:方案

4、公告候选人名单、推选方式、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5、公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

第十四阶段  建章立制

建章立制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机构及有关职责,健全村委会各项民主自治制度等。村委会的制度建设是多方面的,重点应进一步修订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建立完善印章管理、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制度。

第十五阶段  干部培训(12月底之前)

村委会成员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村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村民自治水平。换届结束后,应当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村委会主任,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培训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村委会也要对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阶段  验收与总结(20xx年一季度之前)

1、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使村委会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由乡级对所辖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3、由县级选举指导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所辖的乡级进行全面验收,并对重点村进行抽样验收。

4、逐级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5、颁发村委会成员当选证书。

6、评选表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应掌握和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时间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应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的精神,我县各村委会应在此时间之前切实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未经县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关于有关社区居委会的选举问题

按照有关精神,为稳步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区居委会实行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

凡农村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但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得实行代表选举。

3、关于设岗定位、妇女成员专职专选问题

省《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成员职数时,同时确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个职位中的一个职位作为“妇女成员”职位。对“妇女成员”职位,进行专职专选,选民参加选举时,根据岗位职位的要求,单独进行提名、预选、投票。

在妇女村民代表中可参照适用。

4、关于无效票认定规则问题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选委会制订无效票认定规则时,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关于选举结果确认和公布问题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民政部门备案。

6、关于选举无效的处理问题

村委会选举被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为无效,且经县和乡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属整体选举无效的,应当组织重新选举。属局部选举无效的,应当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属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当取消当选人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如当选人是从另行选举中当选的,当选资格取消后造成缺额的,应从另行选举中得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当选票数仅次于当选人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直接递补。仍有缺额的,重新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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