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方案(10)
时间: 03-14
作者:张维友
栏目:方案
2、经济责任审计。换届选举前,对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3、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公告评议结果。
4、筹集选举经费。按法规规定,各级指导选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委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乡级财政预算。
第二阶段 选举部署
1、建立选举机构。乡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依托民政部门。
2、制定工作方案。乡级根据省、市、县部署,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村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乡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骨干。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组织选举能力。
第三阶段 选举日确定
1、选举日由乡级选举指导组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并以乡级选举指导组名义公告。
2、为了便于指导,乡可根据村委会的不同情况,确定若干个选举日。
第四阶段 选举动员
1、召开村“两委”会议。传达乡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安排本村选举日程,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方案,进行明确分工。
2、利用板报、专栏、书信、广播、电视、标语等形式宣传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营造依法选举的良好氛围。并根据选举各阶段的实际,把宣传工作贯穿到选举的全过程。
第五阶段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人至七人组成。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村选民资格,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成员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5、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7、公告推选结果。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并由选委会公告。
9、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选委会成员会议的,由选委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委会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经乡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委会公告。
10、因自动辞职、要求辞职、职务自行终止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具体采取的方式,应在选举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六阶段 选民登记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予以登记。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取得不在户籍地登记的证明后,予以登记。
4、确认是否予以登记的会议方式由选委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