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
心得一:为民生立法——《学习侵权责任法》有感
最近单位安排,有机会到西安参加《侵权责任法》培训,有幸聆听西北大学杨丽珍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车辉教授的讲座,教授们渊博的学识、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精彩的演讲口才确实令我等折服,谁说西北法学界无名师,纯属抹黑大西北嘛。西安之行,深感受益颇丰!
我的感觉,近年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逐渐跳出了利益博弈的怪圈,开始了超脱利益立法,更多的去关注民意、体现民意、最大限度的维护民意,一句话,为民生立法,为生民立法!这是中国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中国的进步,在立法层面的!
中国民法典之行,年代久远,道路曲折。李鹏任委员长时,曾豪言任内出台,结果未能如愿,非其不愿,是时机不成熟。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如今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令多少法律人望眼欲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呼之欲出!总则除外,第一篇物权篇,《物权法》已经施行;第二篇债权篇,《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经施行;第三篇亲属篇,《婚姻家庭法》已经施行多年;第四篇继承篇,《继承法》也已经施行多年。
施行已久的不说,近年来颁布的《物权法》突破重重阻力,确立了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社会主义中国,在立法领域这是破天荒的制度设计。
2010年7月1日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法治社会构建背景下出台的一部普遍维权的重要法律,它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而有矛盾突出的个方面问题,充分保障民权。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确定了新出现的侵权类型:如网络侵权、过度医疗等。2、为了应对现代社会侵权类型层出不穷的实际,将民事权利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3、以侵权责任替代侵权行为,更多侵权领域引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强调举证责任的导致,加强侵权方的举证责任。
值得一提的几个亮点:改医疗事故责任为医疗损害责任,从法律层面否定了医疗机构构成事故才承担责任的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损害就得承担责任。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规定了高楼坠物的可能加害人的责任。这些都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提供了尽可能多的救济可能!
心得二: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
昨天和今天,是中国民法学界的两大绝顶高手精彩演讲的精彩演出。昨天上午,杨立新教授主讲医疗损害和机动车损害问题,今天上午,是张新宝教授主讲侵权主体和产品责任的问题。两人仿佛两个门派的掌门人,观点之间既对立又统一,但相得益彰,共同碰出了民法思想耀眼的火花。
昨天下午出场的北京庞标律师的出场,精彩处丝毫不亚于各位大家,看来北京律师确有过人之处。佩服!
通过此次培训,感觉对以前经常用到但常常忽视的一些概念和原则有了新的思考。
一、关于责任。
庞标律师说,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责任的种类,非常多,他有心做一个序谱,并作出相应的定义和概念。我没有他的水平和理论,现将该法出现的有关责任的表述一一列出,以备需要时使用。
1、侵权责任;2、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3、责任主体;4、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物价损害责任;5、责任构成、责任方式;6、连带责任;7、监护责任;8、相应的责任和平均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9、补偿责任;10、适当责任(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11、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