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1)
时间: 01-17
作者:梁德晖
栏目:方案
(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按照《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xx〕22号)要求,以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为基础,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并严格按照制订方案、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程序进行。
(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哈发〔20xx〕4号)要求,对集体林地尚未承包到户的,要明晰产权;对已承包的,要依法完善;对已流转的,要依法规范。研究制定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投资融资、产业扶持等配套改革政策、措施,促进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一)建立让利于民的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参照试点工作经验,坚持让利于民、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各级农业、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畜牧兽医、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不得向农户收取各种权证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其他费用由区、县(市)自行解决。
(二)建立完善农村资产资源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耕地使用和管理,完善保护机制;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委托代理,完善资产资源管理机制;加大政务和财务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
(三)建立健全服务于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新体制。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适应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和投资方式,进一步拓宽农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
(四)建立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机制。市、区县(市)两级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农用地、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机制,解决好农村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和房屋确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合力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稳步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区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分别制订指导业务工作的具体意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推行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摸准实情、了解民意,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搞好动员。要通过新闻媒体、干部培训、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册和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做好释疑解惑和动员工作,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改革试点地区及试点村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推动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敏锐发现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妥善处理新矛盾,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健康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