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6)
时间: 01-15
作者:黄滋
栏目:方案
接种1剂次,儿童18—24月龄时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如麻腮风疫苗不足,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如麻腮疫苗不足,不足部分使用麻疹疫苗替代。
8.a群流脑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6—18月龄时接种2剂次,接种间隔为3个月。
9.a+c群流脑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3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10.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11.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二)应急疫苗免疫程序。
1.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接种第1剂次后6个月接种第3剂次。
2.炭疽疫苗。
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3.钩体疫苗。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三)实施时间。
自20xx年9月1日起,按照上述儿童常规免疫程序,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四)接种对象。
1.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现行的免疫规划疫苗,按照上述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全省范围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4种新纳入的免疫规划疫苗,自20xx年9月1日起达到上述免疫程序规定的各疫苗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已超过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全省范围儿童,不予免费补种。
3.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有关实施方案确定。
(五)接种原则。
1.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所用疫苗均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管理,疫苗费、接种费由政府承担,接种单位为受种儿童接种疫苗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受种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主动要求自费选择接种替代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单位应当明确告知所种疫苗的作用、费用承担和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有关事项,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3.受种儿童在一天内接种疫苗不得超过2种。第二类疫苗不能与第一类疫苗在同一天内接种。
五、实施范围
(一)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等疫苗在全省范围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甲肝等新纳入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数量、相关疾病流行等情况,20xx年,甲肝疫苗在广州、深圳、东莞、韶关等四个市范围内实施。麻腮风疫苗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苗供应数量、相关疾病流行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