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篇一:企业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市场营销信息管理市场营销情报报告制度
第一条情报报告义务公司业务人员应对《客户情报报告书》的各个项目深入理解,及时搜集有效情报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条报告的种类与方法
(一)日常报告:当面口述。
(二)紧急报告:当面口述或电话。
(三)定期报告:依照《客户情报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客户的级别分类按照客户的信用状况,将其分为三个等级:
(一)甲等级:以公司的大小来划分,较佳的信用状态。
(二)乙等级:普通的信用状态。
(三)丙等级:信用状况较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尚欠账款(达x万元以上)并在甲等级以外的公司。
2.尚欠账款达x万元或以下的公司。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小公司。
4.有信用问题前例的公司。
5.业界评判不佳的公司。
6.新开发顾客。
甲等级“业界的一流公司”及乙等级“大多数的优良客户”不由业务人员来做判断,而由营业主管来进行分级。指定以外的顾客均应被列为丙等级。
第四条定期报告
(一)业务员依照甲、乙、丙各等级的分类,及《客户情报报告书》向主管人员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的时间规定为:
1.甲等级:每半年报告一次。
2.乙等级:每季度报告一次。
3.丙等级:每月报告一次。
第五条日常报告
以《客户情报报告书》的各项准则实行。
第六条紧急报告拒付或支票的延期要求等紧急情报,依据情况尽可能以最迅速的方法向公司报告。
篇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总则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目的
“xxx”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出厂价、统一市场零售价”的价格政策和“城市经销制”的区域保护政策了有效落实既定营销政策、维护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和维护各经销商以及总公司的长远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___市xxx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经销商的经营行为。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经销商。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执行原则
本规定执行原则为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执章必严。
第一部份价格政策
第一条:总公司执行全国统一价格政策,一级价均为不含税价;
第二条:总公司就xxx制定全国统一的出厂价和市场零售价;
xxx系列产品价格体系如下:
型号规格统一出厂价统一市场零售价零售价浮动范围
v99128m630元/台1180元/台980~1280元/台
v109256m750元/台1480元/台1350~1650元/台
v129128m780元/台1480元/台1350~1650元/台
256m850元/台1680元/台1550~1850元/台
白金组合v129-256m790元/台1690元/台无
黄金组合v129-128m720元/台1490元/台无
经典组合新v999-128m580元/台1190元/台无
以上出厂价格均为不含税价
第三条:总公司要求各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市场零售价策略(原则上价格浮动幅度不应超过 10);
第四条:各经销商若因节假日等促销活动需要变动价格的,须事先报总公司营销中心同意并备案,否则以违反本管理规定论处。
第五条:各经销商应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执行总公司价格政策,并接受总公司对价格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关于违反价格政策的处理规定:
第1款:未按总公司价格规定进行销售的,但未造成本条第2~5款所描述的负面影响的,经销商在接到总公司《违反价格政策处理通知》的七天内必需将价格调整至规定范围,总公司将视其态度等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处罚。逾期未按规定价格进行调整的将按第二款所规定的处罚金进行处理,处罚金归属总公司所有;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3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可并处)
第2款:因未按总公司的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已影响到本区域内的销售量但未影响到其它区域市场销售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总公司所有;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6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并处)
逾期未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或逾期未交纳处罚金的将按第三款进行处罚;
第3款:因未按总公司的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而影响到学之友品牌在该区域内形象和市场推广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总公司所有: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9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3(如有多型号并处)
逾期未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或逾期未交纳处罚金的将按第四款进行处罚;
第4款:因未按总公司的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导致其它市场受到影响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受影响区域的经销商所有:
逾期未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或逾期未交纳处罚金的将按第五款进行处罚;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18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3(如有多型号并处)
第5款:因未按总公司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而严重影响到学之友品牌在该区域内形象和市场推广或严重影响到其它区域销售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和受影响地区的共同所有(各50);
违反本款规定的处罚金=差价×18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10倍(如有多型号并处)
第6款:对于拒不接受总公司处罚的,总公司将没收其市场保证金外,并取消其经销商资格。
第7款:以上处罚金将直接从货款或市场保证金中扣除,货款不足或者市场保证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货。
第六条:本规定从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