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纪检工作总结(8)

时间: 06-12 作者:金灵 栏目:总结
    一、解读“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强调“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将问到真处、责到痛处,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并且杜绝了官员问责免职后旋即复出,问责后再度提职等现象。这项规定,我们国有企业将参照执行。
    与问责相配套的,就是《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近年来查处的陈良宇、侯伍杰、徐国健、李宝金等案件,都是由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有人将巡视组称为中纪委的“千里眼”、“顺风耳”。现在,以条例的形式,对巡视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人员管理、纪律与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推进巡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下一步国家将有选择地开展对省直厅局和国有企业的巡视。
    在这里,我想重点给大家强调的,是与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息息相关的这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近年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问题,已成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不仅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影响一个地区乃至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纪委二次全会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七不准要求,可以说已经为国企领导人员套上了一个“紧箍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在此基础上的一个更明确、更具体的规范性要求,明确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取私利、个人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明确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比如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八种具体行为,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八种具体行为,不得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八种具体行为以及关于职务消费不得出现的八种行为、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不得出现的七种行为。《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权力,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同时,《规定》里还强调了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作用。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刚才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了,明确规定了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有利于找准突出问题,落实治理职责、创新治理方式、增强治理实效,确保当前扩大内需各类建设项目的高效、安全、廉洁。
    我想特别提请大家注意的是:“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这体现了党中央以制度反腐败的决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是以中共中央名义印发的,就党内法规制度而言,层级仅次于《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则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位上也高于中央纪委、监察部出台的一些党内纪律规定、行政规章及其他反腐文件。可以这么说,经过几年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央此次再次出台“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这既是反腐败斗争的“最高指令”,又是向腐败分子亮出的又一把“达摩利剑”。
    二、关于贯彻落实“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的要求
    “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紧紧抓住当前影响和制约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的重大问题,立足于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立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贯彻落实好“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有利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化危为机,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贯彻落实好“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更有利于促进我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学习贯彻“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省纪委有要求,南方电网公司党组也有要求。据了解,省国资委纪委从今年起,每年都将对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考核和班子考核的内容,作为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在此,公司党组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的贯彻落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南方电网公司党组的要求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三大新规”和“一个意见”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建立严密规章、发扬严细作风、实施严格管理,做到常抓不懈”的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不断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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