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
篇一:教师申诉制度范文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 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 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第六条 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船山区教育局;
(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第七条 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