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5)

时间: 03-05 作者:殷常生 栏目:申请书

综上所述 ,申请人于2008年8月3日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2009】第610668001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篇四: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复议请求:

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做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6日做出了编号为×××××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了某某右眼负伤为工伤,并载明某某所在单位为#p#分页标题#e#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多处严重错误,故依法申请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被申请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无事实依据。某某右眼受伤一

事,被申请人并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认定了某某为工伤,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某某右眼受伤一事,某某本人曾经在2001年9月份与天津开发区泰达医院进行过诉讼,但经过法院审理,并没有办法认定某某右眼受伤系在该医院受伤,此事实说明了某某受伤一事很难被认定为是在履行单位安排的任务时受伤的情况,对其受伤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

二、 被申请人认定某某的工作单位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属

认定事实错误。某某的工作单位为天津开发区某某宾馆,而非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认定存在错误。

三、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被申请人于2001

年11月26日做出的编号为××××的《工伤确认通知书》中,援引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某某受伤属于工伤。但是,该《办法》为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做出该工伤认定时,该办法根本还没有出台,更没有开始实施。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工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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