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方案(4)

时间: 12-25 作者:韦茗仁 栏目:方案
2、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后,应当进行监督管理。到期的户外公益广告由发布单位负责及时清理,届时不清理的,由中队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户外公益广告画面制作费用由发布单位承担。
          
3、县城区各出入口和重要路段的固定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其他路段不得少于1个月;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0%;所有“三面翻”广告应提供一面做公益广告,一年内至少更换两次以上公益画面。
          
4、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牌,应长期用于公益广告宣传,不得改变公益性广告牌的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对该广告牌予以拆除。
          
5、广告设施不得长期空置,凡空置的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发布公益性广告。
          
6、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在招租期间应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招租内容可以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画面应当与户外公益广告的画面、内容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不得使他人产生歧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中队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城管执法局承担的任务。
        
(二)深入发动,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宣传信息栏等形式,通过日常巡查向广大群众宣传“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工作的目的、意义,提高社会参与公益广告宣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座谈会、讲座等形式,组织城区内的经营业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学习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各单位根据方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落实,定期不定期的对活动情况进行督察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篇四: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方案

“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为充分运用这一生动形式,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最近,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文(文明办〔2013〕1号)要求,在全国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为了认真贯彻中宣部等7部门这一文件精神,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等6部门《关于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实施意见》(豫宣文[2013]2号),现就在全市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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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制作刊播“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
    
各级各类媒体媒介要紧扣“讲文明树新风”主题,着重围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开展志愿服务、建设生态文明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交通、食品安全等方面,设计制作贴近生活、新颖美观、群众喜闻乐见的公益广告,拿出重要版面、黄金时段、显著位置持续刊播,形成规模,形成声势,形成广泛社会影响。具体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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