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继续教育实施方案(10)
时间: 12-21
作者:常铄
栏目:方案
2.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与被委托的培训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认真审核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严格检查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按时上报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情况。
3.市财政局将组织专人对受托培训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培训课时、学员出席情况、教师授课情况、培训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办理继续教育认定。
七、其他
1.未能完成本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办理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等会计管理工作。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一律实行在线学习方式。
2.在线学习。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学员注册缴费和学习过程的服务工作(咨询电话22704418)。
3.面授学习。市财政局负责受托培训单位的管理,各受托培训单位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沈阳市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班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将《沈阳市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表》(见附件5)电子表格发送到电子邮箱。当期培训结束后,将《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4.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市财政局负责单位自行组织学习的管理,各自行组织学习的单位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沈阳市2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行组织培训计划表》(见附件3),并将《沈阳市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表》电子表格发送到电子邮箱。学习完成后,将《沈阳市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行组织培训完成表》(见附件4)报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5.自学认定。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自学认定的管理,符合自学认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应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办理。
6.每周二、四,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为办理继续教育认定时间。如有其他特殊时间要求,请提前预约(市财政局咨询电话:2287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