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3)

时间: 11-24 作者:范宇斌 栏目:申请书


篇四:

上诉人(原审原告)铭扬(厦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姚光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玲,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赐贵,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国先、林双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德成。 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上诉人铭扬公司因诉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 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厦行初字第 3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2008 年 2 月 27 日 14 时 30 分许, 孔德成在铭扬公司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割伤, 经厦门鹭海医院诊断为右手 1-5 指离断伤。2008 年 12 月 25 日,孔德成申请厦门市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 2009 年 2 月 25 日,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 [2009] 0394 号裁决,认定孔德成与铭扬公司自 2006 年 12 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铭扬公司不服 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2009 年 6 月 9 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同民初 字第 1703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诉讼请求。铭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 年 9 月 30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厦民终字第 2395 号民事判决,驳回铭扬公司 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09 年 11 月 9 日,孔德成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 定,同年 12 月 30 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第 200906007 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 认定孔德成受伤至提出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厦门 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孔德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010 年 2 月 8 日,孔德成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 年 4 月 7 日,厦门市人民 政府作出厦府行复[2010]9 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 200906007 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责令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篇五: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xx号。

负责人:xxx,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8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08]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2008]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x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xx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08年10月8日上午xxx受伤当时,xxx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xx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xxx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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