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书(2)
时间: 11-16
作者:徐震
栏目:申请书
此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罗殿龙院长明鉴
申清人: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股东员工代表:
2012年7月1日
篇四: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陈邦良 男 汉族 农民 户籍:广西博白县双旺镇周旺村小江队
身份证:452528196804297476 电话:13005991137
申请救助理由:
我因2008年5月21日被绑架抢劫以后,钱被抢光,不幸患上严重的肝病,一直在治疗,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 只有手术和化疗才能达到效果,估计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及其他费等。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我曾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肿瘤医院、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了三万多元,所有亲朋好友的钱都借遍了,己
是负债累累。为了帮助我治病,我的妻子外出打工,我的小儿子辍学在家,我的长子陈柏志在北海卫生学校就读,我的女儿陈秋利在北海七中读高中。
签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奏足医药费进行手术,延续生命。因此,我特向案发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补助贰万壹仟元,为解决我的医药费,子女读书和家庭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直到至今仍未见结果,因此恳请上级职能部门,深情关注本案,检查督办,衷心地感谢你们。
此致
各级职能部门
申请人:陈邦良
2010年3月7日
篇五:司法救助申请书
因申请人现今伤残失业没有收入,兹就人身伤害索赔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司法救助,请人民法院先予核准缓交诉讼费用。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韩某生
2007年3月29日
附:镇政府证明材料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罗殿龙院长明鉴
申清人: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股东员工代表:
2012年7月1日
篇四: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陈邦良 男 汉族 农民 户籍:广西博白县双旺镇周旺村小江队
身份证:452528196804297476 电话:13005991137
申请救助理由:
我因2008年5月21日被绑架抢劫以后,钱被抢光,不幸患上严重的肝病,一直在治疗,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 只有手术和化疗才能达到效果,估计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及其他费等。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我曾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肿瘤医院、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了三万多元,所有亲朋好友的钱都借遍了,己
是负债累累。为了帮助我治病,我的妻子外出打工,我的小儿子辍学在家,我的长子陈柏志在北海卫生学校就读,我的女儿陈秋利在北海七中读高中。
签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奏足医药费进行手术,延续生命。因此,我特向案发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补助贰万壹仟元,为解决我的医药费,子女读书和家庭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直到至今仍未见结果,因此恳请上级职能部门,深情关注本案,检查督办,衷心地感谢你们。
此致
各级职能部门
申请人:陈邦良
2010年3月7日
篇五:司法救助申请书
因申请人现今伤残失业没有收入,兹就人身伤害索赔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司法救助,请人民法院先予核准缓交诉讼费用。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韩某生
2007年3月29日
附:镇政府证明材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