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时间: 04-10 栏目:规章制度

铁路处生产安全红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哈建公司工程建设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单位、直管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五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哈建公司对各单位、直管项目部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条施工管理红线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哈建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第七条对各单位、直管项目部违反第六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累计违反第六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建议公司领导对项目经理予以调换工作岗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违反第六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项目经理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连续违反第六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连续违反第六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建议公司领导对项目经理予以调换工作岗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第八条各单位、直管项目部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

A类红线:

第一条施工现场围挡完整,总平面布置合理,设施设备、材料等按总平面布置图规定设置堆放。

第二条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排水沟按规定设置,保洁人员和大门守卫人员到位。

第三条现场运送材料道路必须硬化处理,围挡外2米范围应当绿化或硬化保洁,裸露地面要进行绿化或消尘处理,场内不积水,道路畅通。

第四条现场安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城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或砂浆搅拌设备;不得设立水泥储料罐设备,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城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混凝土或砂浆搅拌区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棚。施工现场钢筋加工区、木工加工区以及其它塔吊作业半径范围内的露天作业区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棚。

B类红线:

第六条食堂操作间、储藏间应分设,炊事人员穿戴工作服、帽,操作间墙面、地面贴砖,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设施,配备使用方便的冲洗餐具设施。

第七条宿舍每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单人单床,设置可开启窗户或采取措施保证通风良好。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修建符合卫生标准的厕所,设专人管理,地面应硬化处理。工地应设简易浴室,保证供水,保持整洁。设置保健急救室,配备必要的医药和急救器材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必须有安全考核证

第十条基坑或沟槽临边应采取防护措施,坑壁支护。

第十一条安全帽、安全带符合标准要求,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

第十二条“四口”应设置工具式防护设施,且防护严密。临边防护、通道口防护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以及施工机具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齐全,安装塔吊安全监控显示系统。按规定登记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用电符合三相五线制。电工持证上岗,施工用电方案符合标准要求,临时用电内业有专人管理。

安全质量红线及规章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使“红线”及规章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所追究的责任人员范围是各单位、项目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和其他责任人由所在单位、项目部按责任情况另行处罚,相关资料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说的“红线”,是指国资委、铁道部、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针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所制订的“禁令、红线”,具体为:

一、国资委9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

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铁道部8条安全质量“红线”(《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铁建设函〔20XX〕210号)

1、安全3条红线: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既有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2、质量5条红线:结构物沉阵评估达标,桥粱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即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股份公司8条管理“红线”(李长进书记20XX年6月5日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上的讲话)

严禁任何形式的“卖牌子”工程;严禁对工程项目实行“大包”或整段分包、切块分包;严禁领导干部介绍协作队伍;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协作队伍的验工计价;严禁违法围标串标;严禁协作队伍施工的现场不设管控人员;严禁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禁各种违章违纪作业。

四、《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XX〕337号)(具体略)

五、火工品管理等四项施工卡控红线

1、火工品管理使用“七禁止”:禁止非企业职工担任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且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禁止火工品的领用、爆破作业、退库单独由非企业人员承担,必须有企业职工(领工员或安全员)全程陪同、监管;禁止炸药、雷管同车运输,严禁人、货混装混运;禁止电雷管领用、运输、退库随身携带,需配置专用防爆保险箱(柜);禁止在施工工点临时存放火工品,没有使用完的火工品,必须当班当即退回仓库保管;禁止在雷雨天气装卸和搬运火工品;禁止领用火工品超范围使用。

2、模板支撑系统安全卡控“七不准”: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不准施工;支撑系统基础不能满足方案要求不准施工;模板、支撑系统的材料不合格不准施工;模板、支撑系统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施工;施工人员未进行技术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准施工;未安排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变形进行现场监测,不准施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场没有管理人员不准施工。

3、铁路既有线施工安全“十不准”:没有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地下管线不明,不准施工;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没有驻站联络员,不准施工;超计划、超范围,不准施工;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施工计划未按规定审批,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没有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监理不到场,不准施工。

4、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单位组织验收不准作业;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不准作业;起吊现场没有指挥人员不准作业;无起重吊装方案、吊装方案未经审批不准作业;起吊现场周边环境不清、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制动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吊具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起吊现场不平坦坚实,起重机支腿未全部伸出、未垫方木不准作业;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说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下发的各类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制度及其它有效文件。

第二章违反“红线”管理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政府及职能部门,如安监总局、国资委、铁道部、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等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业主、股份公司、集团公司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公司领导、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稽查队等项目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检查发现有违反“红线”管理行为,由检查人员在检查报告中说明违反“红线”规定条款及内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上级单位检查的,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业主、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等,根据项目检查通报问题确定违反“红线”规定条款及内容。如有争议,项目可将申述材料(包括影像资料)呈报公司主管安全质量领导裁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项目违反“红线”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停工整顿、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方式;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停工整顿、经济处罚、领导约谈、行政处分等方式。

第八条项目每检查发现认定一起违反“红线”或者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单位、项目第一责任人经济处罚3000-1000元(班子成员和其他责任人由所在单位、项目部按责任情况另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将在年底《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考评中给予扣分。

第九条项目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年度内累计达到2次,则由公司主管安全质量领导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项目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年度内累计达到3次,则由公司主要领导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对项目违反“红线”或者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加重一级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二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各单位(项目)违反“红线”及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违反“红线”或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章第七、九、十、十一条)规定行为,除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外,其它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以上所有经济处罚,各单位、项目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一个月之内,将处罚金额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起执行;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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