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时间: 03-09 栏目:规章制度

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煤化工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和销售计划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经济核算的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导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销售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销售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四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销售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要责统一格式,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六条各部门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必须先由本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查后,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才能报出。

第七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综合办公室传阅。

第八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十一条凡公司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工作局介绍信来公司索取统计资料时,统一由公司经理指定有关部门接洽提供。

第十二条本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销售部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四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五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订正工作。

第十六条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二十一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统计纪律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第二十五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奖。

第八章统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许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

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管理制度

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其既是信息资源,也是统计财富。为加强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管理与提供。

各专业统计数据由各科室负责管理,责任人为有关科室长;全县性综合统计数据由综合科负责管理提供,并由综合科一个口子对外提供,责任人为综合科长。

二、月度统计数据的提供与发布。

1、各专业上报的统计报表待市局反馈后,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提供给综合科,提供的数据各专业需签名确认,用于统计月卡的汇编,并于三天内将有关数据通过“嵊泗统计信息网”发布。

2、综合性统计数据,由综合科工作人员收集、汇总、审核各专业数据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后,采用《嵊泗统计月卡》书面形式定期向县主要领导提供,然后通过“嵊泗统计信息网”发布。

三、季度及年度统计数据的提供与发布。

1、季度及年度统计数据。除当月数据仍按月度数据办法发布外,各科室应将季度或全年累计数据汇总审核上报,在市局反馈后二天内以表式连同统计分析材料一并提供给综合科,由综合科搜集后,以《嵊泗统计季卡》、年度快报形式向主要领导提供,并采用相应方式通过“嵊泗统计信息网”向外发布。

2、在统计年报结束后,以科室为单位,将年度统计数据整理汇集提供给综合科,由综合科统一汇编成《嵊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嵊泗统计手册》、《嵊泗统计年鉴》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并负责发布到“嵊泗统计信息网”上。

四、非定期性统计数据的对外提供。

非定期性是指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同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公众等单位或个人,一次性需要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时:

1、提供部门:由综合科负责搜集提供,并做好记录。

2、提供方式:原则上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提供,除县主要领导急需外,不得用电话形式对外提供,以免发生差错。

3、提供手续:凡企事业单位或新闻记者、或社会公众索取、咨询有关统计数据时,应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方可提供。

4、登记备案:凡一次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时,应将提供资料复印留存备查、或记录“工作台帐”。

五、证明用数据的提供。凡属于各种考核、评比、司法鉴定等需要提供法定统计数据,必须慎重核实,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嵊泗县统计局”印章后提供。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六、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在《嵊泗统计手册》发行公布之前需提供年度性的资料只能在《嵊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摘取。为县主要领导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形势分析报告、预计预测数据、考核考评数据等重要资料,应由局领导审定后方可提供。凡涉及统计局密级资料内容(特别是涉及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宏观形势和单位保密资料)的项目,应经局长审定后方可对外提供。

七、各专业或各业务科室向综合科提供的各种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的统计报表完全一致,提供时由科长审核签字。

八、各种统计资料在局内实行共享,一般资料内部可以相互提供。在秘密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在内部提供。

九、所有要在网络公布的数据,经审批程序后,统一由综合科、办公室公布。

十、对外提供、发布统计资料,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保密条例》。在未发布前属秘密,在保密期限内未经审批程序不得对外提供;凡属于保密数据,或涉及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属于商业秘密等有关的统计数据,不准对外公开使用。

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一、统计数据上报要建立逐级审核签字上报制度,明确责任。统计业务人员在报表报出时,要有必要的情况说明和评估报告,统计业务人员、科室队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俱全。

二、坚持上报前的审核制度。各专业科室队汇总的月报、季报统计资料及半年报和各种统计调查所取得的专项数据,必须执行统计报表审核把关制度,要对照填表说明、注意事项、各种目录及审核要点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核,由各专业科室队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才能上报和对外提供。

三、全年预测和年报汇总中的主要数据如国内生产总值(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纯收入、工农业总产值及增加值、粮油产品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人口总数及人口自然增长率,需由局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集中讨论研究,从方法、体制、横向对比等方面进行质量评估审定后,方能正式上报和对外提供。

四、要求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上报资料要按要求报送报表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做到无逻辑性差错和漏填指标,计量单位正确,数据资料配套完整等。

五、各专业主要数据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必须按时上报,不许迟报、漏报、错报。

六、局内统一编辑、印刷的综合月报、公报、提要、年鉴,由各专业科室队负责人审核签名把关,按时向综合核算科提供,由综合核算科一个窗口对外。

统计数据查询管理制度

第一章统计报表数据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数据咨询管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数据咨询工作,确保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数据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数据指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生成业务统计数据。

第三条统计数据和信息发布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及时、统一管理、分级发布”的原则。成立统计数据查询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及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综合统计负责统计分析系统的维护,统计数据的传输和存储;负责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负责数据使用安全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分管领导复核,如有重要数据由局长亲自签发方可提供。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审核后由关办公室发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统计信息用于商业性编辑出版、发行及对外提供咨询。

第四条提供和使用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数据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国家保密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综合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凡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泄密查处。

第五条综合统计按照《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规定办理统计数据咨询。

第二章对外提供统计数据

第六条巨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向市局上报统计数据,发布时间应迟于市局汇总上报规定的时间执行。每年向社会提供本年度发布统计数据的时间表,其中《统计资料汇编》及对外提供统计咨询的时间不得早于总局审核汇总后确定的发布时间。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向地方党政领导同志提供数据,该数据不对其他单位提供和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地方政府部门需要查询统计数据,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综合统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统计资料查询登记表》,由综合统计负责提供。

第九条新闻媒体需要统计数据,须持单位介绍信与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填写《统计资料查询登记表》,由综合统计负责数据资料的加工整理,交办公室提供。

第十条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在案件调查时需要海关统计数据,须凭单位介绍信、个人有效证件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经办公室、综合统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统计资料查询登记表》,由综合统计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需要查询统计数据,须持单位介绍信,填写《统计资料查询登记表》,按照《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偿提供统计咨询服务。企事业单位仅限于查询本单位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约定时限连续提供统计数据的用户,可与统计数据查询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书面协议书,有效期一年。在接待查询的过程中,建立了数据查询登记表,详细记录了数据查询申请人、申请时间、数据内容、应用目的、提供方式、数据提供人等详细资料,使管理科学有序。

第十三条依据《保密法》的规定,凡列入该规定的文件、数据属于保密数据,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原始数据不得对除该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条下列统计数据不得对外提供:企业登记信息、违法违章案件信息等。

第十六条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制度》规定时间生成上报报表前,不得提供其汇总数据。

第十七条提供汇总数据时不得涉及经营单位信息。

第十八条企业主动要求保护的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九条企业的具体登记注册资料属于保护性管理的统计资料,不对外提供。

第二十条工商业务统计数据为内部管理使用的,不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遇特殊情况必须对外提供保密性统计数据时,经分管局长、办公室、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批、备案后提供。

第二十二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向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数据或据此可以推断出数据的统计资料,不得以“预测”、“推算”等方式变相提供统计涉密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通过电话、传真、网络、函件等形式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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