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规章制度

时间: 01-06 作者:马乐航 栏目: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训练中心的工作秩序,保证训练中心的教学质量,提高教练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清华大学A管理模式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所有员工。

第二条训练中心由教学管理委员会领导、控制,实行中心主任个人负责制。

第三条本中心由教研部、教学部、教务部、招生办、信息部、行政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八个部门组成。

第四条中心主任按组织机构图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职能界定,制订工作流程及程序,协调各部门运作,检查各部门工作。

第五条各级领导按岗位图对下属做岗位描述,定期述职,按逐级指挥原则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则,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教练管理规定

第七条中心各级教练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教学锻炼。

第九条按岗位描述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训练任务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根据教学要求认真备课并编写教案,保证授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不得随意改变授课时间、地点,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旷课。

第十二条上课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三条对学员负责,认真批复作业,帮助学员学习。

第十四条未经允许不得拷贝中心资料,保守中心秘密。

第十五条不得散布有损于中心形象的言论。

第十六条根据自身岗位实际情况,听取学员意见,上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教练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为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料开发和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利于中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教练的绩效进行客观评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对教练的评估为职务变更,岗位调动,培训等人事决定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考核的基准包括:岗位描述,工作目标与任务计划,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员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的构成:分三部分:综合结果考评基本能力考评其它考评考核标准参照教练考评表(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的每个因素采用4个等级记分,含义如下:

4良好明显超出岗位要求

3较好总体满足岗位要求

2尚可与岗位要求稍有差距

1差不能达到岗位要求

总评结果采用5分制

A卓著

B良好

C达到要求

D有待改进

E不能胜任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每季度一次

第四章教学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奖惩原则

以奖为主

奖惩分明

公开平等

依制奖惩

第二十四条奖励原则:对业绩突出的教员实施奖励制度奖励方式:奖金、岗位调整奖励标准:待定奖励选评:根据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惩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国家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采取行和经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违规员工给予恰当惩罚。惩罚目的:保证中心培训工作正常进行,时刻提醒员工的行为举止,做到有令必行。惩罚种类:罚款、调换岗位

第五章其它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其它人员系指除教学部、教研部所属各级教练之外的、从事非直接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按岗位描述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及上级交给的临时性任务,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自觉维护中心利益,发挥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章福利制度

第三十条保险

1.凡中心的正式职工,中心都将给予上保险。

2.按照劳动法规定,中心将负责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根据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薪年假

1.享受条件:在中心连续工作满一年者。

2.假期:一年以后每年为7天,以后每年增加一天,最多不超过20天。

3.凡一年内旷工超过2天,或病事假超过2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4.享受年假待遇员工仍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

5.当年享受年假,不可跨年度累计。

6.员工休假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由部门按工作情况安排。

第七章请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

2.因故不能上班者,须提前一天向直接上级请假;确有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可打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3.批准权限:

(1)员工请假1天以内,部门主管审批;教研部人员请假2—3天,报教研部主任审批;其它人员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所有人员请假超过三天,需报中心主任审批。

(2)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报中心主任审批。

4.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假期严格按中心规定办理,往返时间不计入假期内。

第三十三条病假及其待遇:

1.因病请假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无医院证明,任何人无权签批请假单。

2.因病需长期请假者,假期最长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

3.请长病假在30天以上至《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内只发保障工资。医疗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停发保障工资。

4.异地员工请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特殊情况,报请中心主任批准回家养病,可视情况报销往返旅差费。

第三十四条事假及其待遇:请假1天以内扣基本日工资;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每日扣日工资的200%,事假最长不得超过7天。

第三十五条婚假及其待遇: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享受婚假。

2.结婚双方都达到国家规定结婚年龄者,男满25岁,女满23周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3天有薪婚假。

3.婚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三十六条产假及其待遇:

1.凡本中心员工,工龄一年以上,可享受产假待遇。

2.正常情况下,可享受产假90天。

3.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性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4.产假、哺乳期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

5.产假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丧假及其待遇:

1.凡员工配偶、子女、父母、亲兄弟姐妹不幸去世,可享受3天有薪丧假。

2.家不在本市的,经中心主任批准酌情给于1—3天的路假。

3.假期内发放基本工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行政办公室制订,中心主任审批核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行政办公室。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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