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职工职责
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外协作业队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1、开工前,根据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园,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同事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
2、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措施。
3、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工程管理部、安质部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文物挖掘抢险和搬迁保护工作
三、文物保护措施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
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3、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4、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6、对文物保护工作部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作业队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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