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外出培训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现对本校教师外出学习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原则
1.由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2.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各处室或教研组须派教师外出学习的,由学校依据文件规定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外出。
3.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教师一律不得参加。
4.学校根据经费预算,原则上只同意一名教师每学期参加一次市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
二、外出学习培训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育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教科室按照文件要求通知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审批。外出学习的老师凭上级文件通知先到教务处,由主任登记签字,然后报校长审核。教科室对于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进行登记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3.请假。外出学习的教师在校长审核同意后,自行安排好功课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三、外出学习培训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学历培训除外)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将不少于5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电子稿)上传学校网站,必要时向教研组或学校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活动,可推荐一人主讲。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或讲座后,校长签字后,再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如无特殊情况,将按旷工处理。
4.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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