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案例(2)
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于1998年5月起在某建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经营装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改建拆迁,1999年5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址××街38号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国税局于1999年10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街38号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1999年5月1日至8月30日在××街38号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90394元,9月1日至30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11609元。
1999年6月25日,某县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李某架驶运煤汽车路经此处时,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的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车管所工作人员郑某登上车门踏板准备进行检查,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李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驾车企图逃离检查现场,郑某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强行爬进驾驶室,李某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车管所其他税务人员经检查,认定李某未按期申报纳税,向李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将李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办公室后院的停车场内,要李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李某四处托人到车管所说情放车,均被拒绝,此间李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7月5日,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要求地税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县地税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李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李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县地税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