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例

时间: 07-20 作者:陈铭 栏目:案例
篇一:商业贿赂案例(326字)

2012年11月,上海保驰汽车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0.5巴飞机顶升气囊组套”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购销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在附件中约定了“工厂检验、监造”事宜。2013年6月,上海保驰汽车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游合同,随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3名工作人员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10日游”。相关资料显示,3人的行程均属旅游观光,没有实施合同中所谓的“工厂检验、监造”活动。据查,上海保驰汽车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团费12万元;另查,上海保驰汽车机械有限公司在采购交易中,违法所得124055.65元。

篇二:商业贿赂案例(393字)

2005年,中山市威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陆磊获悉东凤医院准备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一台进口全新螺旋ct机,遂向该院院长陈均南推荐西门子螺旋ct机,并许诺如采购该设备并交由广州某公司代理进口,将给予陈均南好处费。陈均南答应了陆磊的要求。2006年5月,陆磊将人民币52万元送给陈均南。2007年11月,陆磊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8年1月,陈均南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赃款予以没收。

2003至2006年,广州市花都区富能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初、花都区富能达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良在向佛山市某水泥厂供应燃煤过程中,向该水泥厂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58万元。2007年10月,李锦初被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李锦良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富能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被处以罚金人民币35万元;富能达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篇三:商业贿赂案例(635字)

2011 年 10 月 26 日,为稳定大客户,该公司与北京味公司签订《赞助协议》,约定在2011 年 10 至 12 月间,北京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继续采购“安”牌乳制品作为生产原料;作为回报,上海恒乳制品公司在此期间为北京味公司的市场活动提供商业赞助。

2011年10至12月,北京味公司从上海恒乳制品公司指定的北京供货商处采购“安”牌乳制品金额共计人民币9308104.29元,上海恒乳制品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1405151.43 元。同时,根据北京味公司要求,上海恒乳制品公司将约定的“市场赞助费”,划转至河北雄县全公司,用于抵充北京味公司应付印刷费用款。河北雄县全公司开具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印刷费的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4 张,给上海恒乳制品公司作为记账凭据。在上海恒乳制品公司账面上,此项支出记入科目代码为“促销费用”和“应付账款”,会计科目为“宣传费—品牌维护”和“全利公司”,摘要为“市场宣传费”。

根据上述情节,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分局最终认定:上海恒乳制品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1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405151.43 元的行政处罚。

篇四:商业贿赂案例(468字)

当一些中外药企都预计“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风波渐平之时,法律的大网才刚刚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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