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2)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儋州市的一起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死者为长期城镇居住和工作人口,应以城镇居民标准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81300.8元。推翻了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死者为农村人口的结论和赔偿金额为28985.6元的判决。
今年2月1日,家住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居委会的吴某在途径一加油站路口时,被个体司机李继传因超载和操作不当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死者吴某生于1941年,农业户口,1993年从原居住地儋州市木棠镇大文村委会朗闾村搬至那大镇居住至案发,并在那大镇人民路的某中学附近一直从事自行车维修工作,时间达11年之久。
2007年2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永宝犯交通肇事罪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同时要求被告人谷永宝及其受雇用的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3日,王某(河北省永清县某村农民)驾驶冀r/t0389出租车从北京至廊坊途中,在北京市大兴区青采路34公里处正常由东向西行使时,被违章逆行的由谷永宝驾驶其受雇公司的京c/13043、京a1464挂车所撞,造成王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永宝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由于被告人谷永宝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造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