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抽检计划

时间: 05-03 作者:杨武慧 栏目:工作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以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存在粉尘,金属冶炼、电池制造与回收存在铅、镉,箱包制造、制鞋行业存在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重点检查20XX年度(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甲级、乙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20XX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对20XX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防治知识。

(三)各地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典型和重大案件,于20XX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处罚的企业/单位名单、典型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卫生部监督局(含电子版)。

联系人:房元萍

电话:010-68792042

传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gong_weichu@163.com

附表:1.20XX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XX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20XX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1.20XX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4-2.20XX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5.20XX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20XX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供参考)

7.20XX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检查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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