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的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全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职责。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工作,依法对全省范围内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照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对全省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负责全省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全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全国驰名商标的推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十一)负责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十三)负责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分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