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防溺水安全责任书

时间: 04-03 作者:马洁 栏目:信函

随着夏季的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高发期,溺水是造成农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入夏以来,我国多地已发生多起学生溺水身亡事故。5月27日,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季店乡5名小学女生相约到季店河游泳时不幸溺亡;5月29日,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第三小学2名学生在县城计子川大桥下的岷江游泳时溺水身亡。

6月9日,山东、湖南和黑龙江再次发生3起中小学生溺亡事故,共有16名学生溺水身亡。分别是: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杨庄中学7名初三学生结伴在莱芜汇河下游游泳时溺水身亡;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文昌村5名小学生在桃洪镇竹塘村向家山塘游泳时溺水身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7名学生在松花江边游玩时,4人溺水身亡。这样算来,在两周的时间内,就发生了5起学生溺亡事故,共造成23人死亡。

学校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精神,为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学校以班为单位与各位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定防溺水安全责任书,学校和家长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加强防溺水教育,同时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

一、共同教育学生:

1、在上学、放学途中要结伴而行,按时到校、回家。

2、不准私自在上学、放学途中、行课休息时段下水游泳、嬉水、玩耍或擅自与同伴下河、沟、水库等水域游泳、嬉水、玩耍;不准在行课期间外出校园下塘、河、沟、水库等水域游泳、嬉水、玩耍;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或水情险恶的地方游泳、嬉水、玩耍。

3、要去游泳必须有家长陪同。

4、一旦发现有人溺水,应及时呼救,让成年人来抢救,未成年学生切不可盲目下水施救。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三、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节假日放假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家长负责。家长或监护人要加强平时的教育和监管,严禁孩子私自下河下沟等水域洗澡游泳、嬉水、玩耍。让孩子健康成长。

四、本责任书由家长和学校各存壹份。

_____年级_____班班主任:

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章):

签订日期:20XX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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