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管理所目标责任书
为贯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2009年2月24日市人大十三届第九次会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列》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各项规定,本着依照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要求落实管理责任。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范围
1.集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国权北路东侧沿街,新江湾城河道西侧,液化气站南侧,市场南门沿街)。
2.集贸市场公共厕所卫生环境。
3.集贸市场内、外建筑物墙体环境卫生。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要求
1.保持市容整洁,集贸市场周边无“七乱”现象产生。(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管理、监督好公共厕所的日常工作,做好公厕的“六保洁”工作。(无粪便外溢、无积水、无积灰、无污水渍、无油垢、无杂物堆放)
3.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职能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予以配合进行集贸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单位)未履行义务的责任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职能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所提出的整改、整治的责令,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限期整改。
五、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的工作实效性,本着减轻集贸市场管理成本,镇政府相关部门对市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作适当补贴每月1200元,全年14400元。公厕管理人员的用工协议由集贸市场予以签署,镇政府有关部门作鉴证,公厕管理人员日常工作由集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六、本责任书之签订起生效,责任人(单位)应担负起各项责职。
管理部门
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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