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奶粉安全承诺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3)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乳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5、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6、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记录追回情况。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通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8、积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9、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10、确认承诺不存有、不经营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内部乳品质量管理责任,规范乳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乳品进货关,不进、不存、不销问题乳粉。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留存一份、交食药监部门留存备查一份。
经营者名称: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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