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目标责任书

时间: 01-20 作者:许家硕 栏目:信函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94号令《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XX】5号)和《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XX】24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二、凡是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用户)征收率必须达到95%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三、积极配合公用事业局污征办对代征污水处理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供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管理。

四、在每月20日之前,必须将上月污水处理费及时上交市财政专户,同时将上月售水量和征收额报公用事业局污征办,不准截留、挤占、挪用,否者一经发现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省政府第94号令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XX】1号规定,返还代征手续费和奖励,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根据省建设厅核定和我市实际,自来水公司年应征收150万元,水务局水厂和水务局新区水厂应征收150万元。

七、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

主管机关签字(盖章)

代征单位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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