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处分请示
时间: 03-02
作者:张力昀
栏目:请示
县纪委:
王辉,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镇南洲村人,20XX年12月6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20XX年1月22日下午,王辉为向本村石勇索取高利贷债务,纠集3人非法拘禁石勇,并于同年2月6日主动投案。王辉因犯非法拘禁罪,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9日以(20XX)新刑初字第152号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XX年,因巧英乡三坑村庙前自然村的刘永波向小将镇南洲村的王昌明借款未还,王辉等人多次到刘永波家向刘父母讨要未果,王辉遂指使刘一梁等人用汽油弹抛到刘永波家中进行威吓。同年10月22日上午,王辉再次指使刘一梁等人去扔汽油弹。当天晚上,由刘一梁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弹点燃后抛进刘永波家二楼一房间,致使房间内的衣服、沙发等物品起火燃烧,后被扑灭。王辉因犯放火罪,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6日以(20XX)新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与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共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王辉身为共产党员,却非法拘禁他人,侵犯私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已违法触犯党的纪律,构成非法拘禁和放火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20XX年11月3日讨论,决定给予王辉开除党籍的处分。
妥否,请审批。
中共小将镇委员会
20XX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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