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经费请示

时间: 02-26 作者:张晨 栏目:请示

布尔津县食品安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职责分工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局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进行日常检验、定期检验、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保证人民身心健康,更好做到从源头抓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根据规定食品检验涉及以下费用:

1、购买样品费:1.5万元

2、食品检验费:17.3万元

按照布尔津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和产品的种类数量,现申请20XX年下半年检验经费共计18.8万元。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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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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