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资助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拔和培养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促进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原国家教委于20xx年设立了“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并于20xx年颁发了《国家教委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现将“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更名为“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的资助范围包括所有学科。教育部将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定期研究确定计划的重点资助领域。在同等条件下,计划将优先资助在边远地区或艰苦条件下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计划每年资助一次,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以面上项目资助为主,适当开展重点资助、联合资助和跟踪资助。重点资助、面上资助和跟踪资助项目的经费由教育部负责拨付,联合资助项目的经费由教育部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共同负担。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内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主要是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2、在申请当年1月l日原则上不超过四十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第五条 资助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学术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
3、为承担国家和部门的重大科技任务,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特殊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计划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申报限额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由教育部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由所在学校推荐,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应有两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推荐书》。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按申报限额报教育部。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条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教育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聘请国内知名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第十三条 计划领导小组审定资助方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批准后,教育部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核拨到有关学校,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各单位不得重复提取或超额提取项目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