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5)
(四)康复服务质量控制。对各类残疾人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提供康复服务;白内障致盲患者手术率达90%;低视力者助视验配率达到30%;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率达80%;协助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聋儿康复训练率达到70%;智力残疾儿童训练率达到80%;成人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率达到50%;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率80%;需装配假肢的肢体残疾人假肢装配率达到80%;精神病患者服药率达到90%,监护率达到90%;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参与社会率达到50%;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率达到90%;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达到90%;为残疾人及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和康复训练方法,残疾人及亲友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社区不能提供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根据残疾人在功能训练、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求,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残疾人及亲属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0%。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康复意识。充分利用电视台、今日宁国报社、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社区康复的重要性;深入基层、深入残疾人宣传康复知识,传授训练方法;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使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得到社会的广泛参与。
(六)落实康复经费。按照辖区人口人均0.20元标准安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并全部用于社区康复相关工作。
(七)制定各项康复救助政策。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扶助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并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