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方,男, 1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单元。
被申请人:林敏,晋安区法院(2012)晋民初字第1847号(以下简称第1847号)独审审判员。
被申请人:林敏,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福州旭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第1847号一案中担任独审审判员。周少华,晋安区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476号和第2048号独审审判员。形式上是三案,其实为一个案。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林敏与周少华是上下级关系,周少华为晋安区法院新店法庭庭长,是(2011)晋民初字第476号和第2048号独审审判员,申请人不服已于2012年6月28日申请再审至福州市中级法院立案调档复查中。第2048号判决书,结果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明判决原告具备主体资格,也证明安置房已是申请人物权。但判决无权要求物业恢复供水供电。(2011)晋民初字第476号和第3618号撤诉裁定书,原告对已选房定位安置房开房装修入住,证明法院确认不违法,证明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认为主审法官周少华法律知识匮缺,没有主持公道,林敏与周少华又是上下级关系,其实这种关系比近亲属还亲。林敏审判员是无权改判周少华庭长的判决书,正如基层法院无权改判中级法院判决书。故请求法院更换审判员,依诉讼程序应由区法院领导或同等级别法官审理该案。如由黄勤民、吴绍强、唐建新、吴仕红、郭丽萍等审理该案。
第1847号、第476号、第2048号形式上是三案,其实为一个案,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5款规定,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必须回避,现申请林敏回避。
请晋安区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晋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
2012-8-6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沈阳市xx区xx街xx号xxx,身份证号:210102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女,沈阳市xxxxx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xxxx交通肇事一案中担任审判长。
请 求 事 项
申请xxx法官回避
事 实 与 理 由
一、本案经检察院刚刚报送至贵院,申请人得知消息后,在第一时间就让代理人去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奇怪的是,主审法官当时就直接提及申请人的亲属中有人在沈阳市xxxx局任职。这是事实,但这是卷宗中不会提到的,只有被告人xxx及其朋友知道。至于xxx为什么主动提起这一关系,申请人不得而知。由于申请人及相关亲属从未与xxx有过接触,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这是xxx在未接到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前就与被告人xxx或其近亲属、代理人进行接触,谈及案情,属于不正当的接触,即,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情形;甚至本案的主审法官xxx都不是电脑随机选定的,而是人为操控的,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款和第29条的规定,故申请xxx回避。
二、xxx在接到申请人的起诉状之后,在申请人代理人未在场的情况下,执意要给申请人作笔录,并且说了很多过分的话,申请人为此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严重的影响了申请人的身心健康,申请人承受不了这种压力病重住院。这些话包括:只要xxx在所谓的“法定赔偿”范围内(xxx同意的)给付赔偿金,就要判缓刑;甚至告诉申请人,法院只能判精神抚慰金三到四万元,申请人同不同意都得接受。申请人认为,刑事案件判决中根本不会提及精神抚慰金,如果申请人与xxx之间无法达成谅解,就应当属于不适用缓刑情形。申请人十分困惑,为什么申请人必须选择接受这少的可怜的区区三、四万元钱?申请人为什么必须接受xxx无论如何都会取保候审的结局?xxx自申请人丈夫重伤住院直至不治身故、办理后事这一过程中,甚至通过公、检、法各个司法机关的程序不但没有真诚悔过而是一直未露面,从未表现出悔罪态度,从未真心地试图取得申请人的谅解,这样的人怎么能够取保候审呢?在xxx的眼中,申请人居然成了那种会为三、四万元而乞怜的人了!申请人丈夫的离去已经给申请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难道xxx还要让申请人再一次对法律丧失信心吗?正所谓“少年夫妻老来伴”,申请人的子女都不在身边,申请人的失落感为什么xxx就一点也不体谅呢?甚至法官当场对申请人所说因为老伴去世造成自己的经济困难时完全可以卖掉自己的房子来生活,申请人认为贵院的调解室设施中应当有录音录像设备,希望贵院的领导调取这些影像资料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