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2)
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反映真实,绝无虚假,以事实变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此,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七章第八十二条和《劳动法》《工伤赔偿法》之有关规定,申请人我向上级领导特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并具体请求如下:1、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年度本人的月标工资,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发66个月工资。2、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必须依法经济补偿申请人被解除前五个半月的平均工资。3、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全省核定的统一标准,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缴三年半的退休养老金,工伤保险金和五年半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计划生育保险金。4、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工伤赔偿法的具体规定,必须依法为申请人两次因公负伤适度经济赔偿。申请人衷心恳承上级领导为民说话,为民作主,依法公正仲裁本案。以维护申请人公民之合法权益,深表真诚感激!
敬呈
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卢建雄
身份证号码:432501196909180035
手机号码:13786849924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申请人: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76828575-2,法定代表人:,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大同动迁商业楼67幢40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73943840-6,法定代表人:,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建管局二楼,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
码证:78563546x,地址: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0.19万元及
利息49310元(按银行利率暂计算20xx年2月至20xx年6月)
2、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查询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0日,申请人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形式为申请人包工包料,由申请人全垫
资,工程名称:移动基站,工程地址:上海市崇民县,上海郊区。
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共垫资48万元,该工程于年月日验收合格,并早已投入使用。但是被申请人至今仍有30.19万元未支付,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都是故意拖延时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申请事项如前,望仲裁支持诉请!
此致
上海市崇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