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3)

时间: 03-30 作者:王畅 栏目:申请书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复议申请书三:行政复议申请书(709字)

申请人:李友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三)决字[2013]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13]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12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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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5